(二)提交的材料 1. 申請教師資格首次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附1)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如教師資格證書非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頒發(fā),且在“中國教師資格網(wǎng)”上無法查詢驗證的,則應同時提供申請人人事檔案中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復印件; (3)所在學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師德表現(xiàn)考核表》(附2)。 初次聘用為教師的,還應提供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2.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中小學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復印件; (4)所在學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師德表現(xiàn)考核表》;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6)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學校集體辦理,并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9月16日—30日,申請人按有關材料要求向所在學校提交申請材料,所在學校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所有復印件材料均需有關職能部門或所在學校人事<師資>部門審核,并簽字蓋章、確認屬實),并將申請材料按要求和順序整理裝袋。10月8日—31日,所在學校按照人事隸屬關系將申請材料集中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中央在湘單位,省、市級有關單位所屬中小學校按屬地原則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 (四)初審 10月8日—10月30日,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對提出注冊結論的建議進行公示。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初審的,應當將注冊結論建議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 (五)復核 11月1日—11月15日,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級初審的注冊結論建議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的注冊結論建議進行復核,提出復核意見,并報省教育廳。 (六)終審 11月16日—12月15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復核意見進行終審,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填報注冊結論信息,并將注冊結論反饋至負責初審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七)12月16日—12月31日,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jù)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注冊結論,在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上加蓋注冊結論章和公章,在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證書的備注頁上粘貼相應注冊結論的“注冊貼”。同時將貼好“注冊貼”的教師資格證書返還申請人。 七、相關要求 (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不得向教師和學校收取任何費用。 (二)定期注冊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建檔保存。 (三)申請人對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行政復議。 八、定期注冊結果的運用 (一)定期注冊合格人員,方可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但是持有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只能在中等專業(yè)學校、技工學校、職業(yè)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yè)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注冊后的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二)暫緩注冊者,暫緩期內(nèi)不得晉級及晉升高一級教師職稱(職務),不得參加評優(yōu)、評先。 (三)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九、違規(guī)處罰 (一)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視情況暫緩注冊或注冊不合格,并給予相應處罰;已經(jīng)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二)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注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 對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準予定期注冊的; 2. 對符合教師定期注冊條件者不予定期注冊的。 (四)注冊范圍內(nèi)的教師無故逾期申請定期注冊,按照注冊不合格處理。 附: 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 2.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師德表現(xiàn)考核表 |